合肥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有望更规范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自5月起施行,其中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要求和合肥市相关规定,5月1日至7月31日,合肥市市区范围(安巢经开区除外)住宅区、楼宇命名工作由合肥市民政局负责受理、审核,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批准发证。8月1日起,全部移交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市区范围(安巢经开区除外)住宅区、楼宇命名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巢湖市、安巢经开区辖区范围住宅区、楼宇命名工作由巢湖市住建局负责,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辖区范围住宅区、楼宇命名工作由所在地县住建局负责。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成立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联合审核办公室,负责住宅区、楼宇命名审核工作。今后,市区范围住宅区、楼宇命名办理流程得到进一步明确。如果是窗口受理,地名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进入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安排实地踏勘。住宅区、楼宇名称联合审核办公室组织联合会审,情况复杂的名称审查邀请专家参加。*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征求合肥市民政局意见后批准命名,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此外,根据企业需要和申请,住宅区、楼宇名称审核办公室可先行组织审查,待材料齐全后,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及更名审批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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